一审判决汽车公司退款
听说能在大连以进货价买到保时捷卡宴3.6L,姜女士将70余万全款汇到了大连。但是,姜女士收到的汽车却是已经停产的美洲版。更糟糕的是,这个型号的“卡宴”不符合北京市的环保排放标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为此,姜女士以退车为要求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区法院对此案做出退车返款的一审判决。
型号不符无奈退车
2007年5月,在大连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的劝说下,北京人姜女士决定按照进货价在大连购买保时捷卡宴3.6L。
2007年5月14日,姜女士将10万元订金汇至徐某指定的其汽车发展公司的账户;2007年6月20日,姜女士又汇了333140元;2007年6月28,姜女士第三次将334000元汇至徐某指定的其汽车发展公司的账户。徐某随后向天津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汇款购买该车。
2007年6月下旬,徐某派人将一辆保时捷卡宴汽车开到北京。此时,姜女士发现该车与要购买车辆不符,是保时捷卡宴3.2L。姜女士随即致电徐某要求退货。但是,经过徐某劝说,姜女士又收下了该车。
姜女士在准备办理车辆登记时才发现,自己收到的车是美洲版,并非亚洲版,目前已经不生产了,并且该车在中国境内没有厂家保修,车型不符合北京市的环保排放标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姜女士多次找到徐某的公司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绝。
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姜女士将徐某及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767140元及利息18411.36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姜女士和徐某及其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的关系,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首先,双方没有口头买卖协议,也没有书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次,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小轿车,因此双方没有汽车买卖关系;第三,姜某并没有把购车款支付给徐某公司;最后,姜女士所购买的小轿车是天津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委托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北京代卖的,该车就存放在北京公司的展厅内,姜女士选中该款车,并通过徐某转付了10万元订金,徐某又于2007年6月18日向天津那家汽车贸易公司为姜女士垫付了其余的购车款后,姜女士在北京将车提走,故该车的卖方是天津的汽车销售公司,与徐某及其公司没有关系。
一审判决返还车款
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购车的口头协议与徐某达成,购车款也是交给了徐某,而徐某是该公司负责人,其行为属公司行为。此外,通知姜女士汇款、向姜女士交付车辆等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因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姜女士的合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姜女士要求徐某返还购车款请求予以支持。
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姜女士返还保时捷卡宴3.2L车辆,被告返还姜女士购车款767140元;被告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返还购车款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记者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