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某到公寓拜访他的朋友,在上电梯的时候,因入口处大理石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股骨骨折。甲某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呢?
律师诊断:应向公寓的所有人(即该大厦的全体业主)或者管理服务人(即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的甲某并非公寓的业主,因此无法以《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特殊侵权的规定要求公寓的所有人(即该大厦的全体业主)或者管理服务人(即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所有人和管理服务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凡是给第三人提供了进入其土地和建筑物的通道者,都应当保证一定的安全标准义务”。至于大厦所有人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是否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追偿,则是另一回事。(伏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