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享受减、免税权利。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4、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5、依法请来税务机关赔偿权利。
6.依法请求税务机关保密权利
7.陈述、申辩权利。
8、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9.拒绝处罚权利。
10.委托税务代理权利。
11、批评建议权利。
12、检举、控告权利。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号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