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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范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3月28日 14:42:33  来源:

    (一)对纳税人的检查原则上同一级税务机关对同一年度检查只能进行一次(举报案件、延伸检查、考核检查除外)

    (二)稽查人员检查的工作程序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要向纳税人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由税务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0日内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处罚工作的具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在征管各环节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首先确定适用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二是一般程序,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听证程序。

    l、简易程序

    ①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含)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②具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确认违法事实,当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直接取得确凿证据;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场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给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意见,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陈述申辩录,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如果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制号码、盖有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③决定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一般程序

    ①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的处罚决定外,税务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均应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不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处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含本数),l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处罚,由税务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②具体程序

    调查或检查。税务机关发现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应按一股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进行立案登记,并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或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履行告知程序。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或检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查访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在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审查。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某项行为是否应受处罚及应受何种处罚,写出审理报告。决定根据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是对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③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款项。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听证程序

    ①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②具体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县以上地税局(分局)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准许。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书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由县以上地税局(分局)负责人指定审理机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主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③听证结束后,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程序

    l、复议范围

    ①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③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③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⑤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⑥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⑧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⑨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现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受理复议的条件

    ① 行政复议管辖。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教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前置),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任法提起行政诉讼。

    ③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当事人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提出。

    ④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审理

    ①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受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下达《复议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①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②逾期不履行的,分别情况处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停止执行。

    (五)税务行政诉讼工作的具体程序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2.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审查,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包括:

    ①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1至2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③税务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④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4、税务机关不服大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改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市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提交上诉状,并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5、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大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6、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六)税务赔偿工作的具体程序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③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

    ③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④其他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

    3、赔偿义务机关

    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纳税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结税款义务的组织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撤消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提供义务机关。

    ⑥赔偿义务机关被合并的,合并后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⑦经复议机构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赔偿程序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要求赔偿应当送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处理(受理、不受理),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并下达《赔偿决定书》,依法予以赔偿。

    5.赔偿方式

    ①对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税务机关应返还已征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以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给付赔偿金。

    ②其他行为按下列规定办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返还其罚款及没收的所得。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对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两款的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6、追偿

    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偿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随财政体制运行,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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