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人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l.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l)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4)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5000元罚款。
(6)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7)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8)未按税务机关的注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制度:处以 1,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l)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3)项运、窝藏假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4)私自用买假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私自购买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6)借用他人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7)盗取(用)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拒付、欠付)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假发票: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3)开具作废发票:每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以三联据或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开具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串用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重复使用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开具发票时额外多收钱款: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发票联与存根联填开内容不一致: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撕扯空白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主要项目镇写不齐全:每组处以100元罚款。
(11)涂改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14)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最高票面额计税、最低票面额报销。
(15)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共处以10,000元罚款。
(16)未按规定填报《发票使用月报表》: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17)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和《发票领购簿》:每户处以5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l)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项目或金额的行为: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4)自行填开(改)发票入账:每次处以及5000元罚款。
5.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在《沈阳日报》或《沈阳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损毁发票或发票存根联: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领购薄》或《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在《沈阳日报》或《沈阳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予补发。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又5000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l)拒绝检查: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7.其它说明
(1)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分别处罚。
(2)对再次出现同类发票违法行为者,可加倍处罚。
(3)对违章情节严重,或者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可加倍处罚。
(4)对未列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漏税的,在按本规定处罚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补税罚款处理。
(6)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骗、抗税处罚标准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到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使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提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外负担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外负担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犯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和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除此之外,构成偷税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