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查、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经商,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利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严肃纪律的规定
1、严禁税务干部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无税“造税”,报假情况、假数字,隐瞒真实情况。
2、严禁税务干部在工作时间饮酒(含中午休息时间和值班值宿时间)。
3、严禁税务干部打麻将(节假日、公休日与亲属之间的娱乐除外);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4、严禁为纳税人说情或因接受说情而影响公正执法。
5、严禁税务于部擅自改变或指使、授意纳税人改变税款入库级次、串税种入库。
6、严禁税务干部不执行税收政策,故意少征或不征税款。
7、严禁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到纳税人处“吃、拿。卡、要、报、占、玩”。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科以上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违反第二至第七条,科以上干部给予免职,一般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受到处理、处分的干部,取消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党员同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局监察处。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