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税务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过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菌素条例》和国象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序列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本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超越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执法活动,侵犯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失的行为。
1、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不征或少征税款;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
3、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的决定;
5、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做出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属性和故意混淆收入级次;
7、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8、挪用税款;
9、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10、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避税、避税、抗税;
11、截留国家税款。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赂、接受他人贿赂和挪用税款归个人使用和利用税收票证、印章、发票谋取私利,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担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税款直接损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直接损失不足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直接损失在10,000以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条 超越权限,擅自给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000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1,000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给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三资”等企业减免税在50,000元以上,或虽不足5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在对50,000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企业全年应上结税金10%以上,或虽不?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以及在纳税检查(稽查)中对查补税款故意隐瞒不报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个人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税范围.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对纳税人构成侵犯需负赔偿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 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纳税人构成侵权需负赔偿责任的,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 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纳税人构成侵权需负赔偿责任的由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了列处分:
l、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未构成犯罪的,给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5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0000以上,且占年度应入库税额10%以上或虽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全市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关是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具体实施分别按《国家赔偿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为市局和所属各分局、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县地方税务局处级领导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市局追究;各分局、县地税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合科级)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各分局、县地方税务局追究,并于案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结果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分局、县地方税务局应设立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由市局和分局、县地方税务局一把手任主任委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九条 对税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委员会提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检举税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对检举是否立案调查,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收取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调查后,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席。首先由调查人员宣读调查报告,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然后当事人对被指控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和陈述。
第二十二条 答辩和陈述结束后,当事人退出,由委员会委员根据调查情况和当事人答辩及陈述,最后表决通过是否需要追究当事入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和过错追究形式并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通过处理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且必须得到到会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行政处分由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委员会申诉。市局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市局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