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五月一日已开始实行
本报讯(记者 姚远)对于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将不给拨钱。
昨日,省编委办相关负责人就5月1日开始实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省施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行政编制只能由国务院审批
省编委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条例》规定,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我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今后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地方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省编委办负责人强调。
擅自增加编制财政不拨钱
“对于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省财政将不得核拨其财政资金,也不允许其挪用其他资金作为其经费。”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