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11日电(记者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刘阳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开发一住宅小区的职务便利,采用隐匿房产、伪造承包协议、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手段,非法占有19套商品房、1套门市房、2个车库以及大量商品房销售款,共计价值148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贪污罪,终审判处刘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是一起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今年43岁的刘阳在1994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开发公司经理、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副经理、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此间,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歧山路小区开工建设,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承揽了这个项目,刘阳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运作。
法院查明,1998年10月,歧山路小区竣工,按照程序,小区开发结束后应当立即结算,可被告人刘阳为达到侵吞利润的目的,有意拖延结算,并且亲自两次编造了虚假亏损结算,从而为将大量商品房隐匿不入账、卖掉的门市房和商品房钱款揣入个人腰包留下了伏笔。在1998年至2000年,刘阳还采取隐匿房产、制作虚假承包协议等手段,将公司开发的歧山路小区的19套商品房、1套门市房、2个车库及商品房销售款人民币807万元据为己有,共计价值1480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包括奥迪牌轿车一辆、26处房产及人民币34万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阳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以极刑,但鉴于侦查机关已扣押其贪污犯罪所得的全部房产及部分赃款、赃物,其余赃款大部分被其投入由其个人承包的苗圃项目中,且该项目的所有权争议及赔偿问题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有追缴返还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刘阳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