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村官”惹出贿选官司
“在我竞选村委会主任时,村民选举委员会以贿选为由取消了我的候选人资格,对此我不服。”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南大甸子村村民杜士财将村民选举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恢复其候选人资格。
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沈阳首例村民讨要选举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效,村民败诉。
■被指贿选
候选人资格被取消
据杜士财介绍,2007年2月初,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南大甸子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此期间,他经村民们投票选举,当选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之一。“当时我的得票数在第一轮有270多票,而另一当选的候选人得票数是340多票。最后只有我们两人成为了这届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杜士财告诉记者。
杜士财称,3月8日,在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中,共有720多名村民参与投票。他和另一候选人得到的选票数分别为341票和350票,由于二人都没有达到参选人数的半数,必须再次进行投票选举。然而在3月12日,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大甸子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贿选为由,张贴公告取消了杜士财的候选人资格。
■不服决定
打官司讨要选举权
被指贿选,又被取消了村委会主任候选资格,这让杜士财在乡里乡亲面前很难抬头。而杜士财认为自己并没有贿选。
为了挽回名誉,杜士财向南大甸子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申诉,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南大甸子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无效,并恢复其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选举资格。
杜士财称,贿选行为应当有相关证据。而村民选举委员会只送达了一份关于取消他候选人资格的通知,就取消了他的参选资格,并未向其出示证据,对此他不服。
■法院终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有效
3月27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南大甸子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了由公安机关所做的3份检举人的笔录。笔录均称杜士财及其亲属在选举期间有向村民送钱贿选的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认为,正是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些贿选证据才对原告杜士财作出了取消其村主任候选人资格的决定。
对于被告的答辩,杜士财并不认同。杜士财的代理律师王向伟认为,被告的笔录证据只是检举人的笔录,而没有行贿人和贿选当事人的笔录,而笔录上也没有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只有办案人员签名,其贿选证据并不充分。
3月28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南大甸子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南大甸子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效。
杜士财告诉记者,因为法院判决是一审终审判决,他现在已经无法再继续上诉。而在法院判决后的第二天,在南大甸子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南大甸子村再次举行了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与杜士财同时参加竞选的另一名候选人最终当选为该村村委会主任。见习记者
朱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