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社会节奏的加快与工作压力的增大。随着近年来工伤方面立法的逐渐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受到了更多的保护。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有了井喷的趋势。而在这其中,工伤案件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工伤认定标准成了执法的前提,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案例则成为了我们今后维权的关键。
一问:到底什么算工伤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算做是工伤?很多企业认为只有在工作中受直接的伤才算是工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工伤的范围其实很广泛。
案例1、参加培训坠楼算工伤
2004年1月8日,公司派老胡等4人参加项目经理的培训,培训地点在3楼。1月13日中午11点35分,老胡从某大厦高空坠落地面,120到场后确认死亡,沈河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察排除他杀嫌疑。
对于老胡的死,他的单位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老胡是自杀,主要的依据是:在老胡的跳楼处有许多刚刚吸完的烟头,证明他跳楼前在现场逗留了很长时间;老胡工作培训的地点在3楼,而坠楼的地点在该大厦最高处12楼;再有事发是在冬天,每个楼层的窗户都关得严密,如果没有外力作用,不能开启。
2004年1月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老胡单位能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老胡是自杀,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2007年7月5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老胡所在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老胡是自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老胡是受单位委派参加培训,期间从培训地点高空坠落死亡,属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随后,单位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老胡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2、上班路上被撞是工伤
今年的4月8日,职工吴某在骑车上班的路上,被一辆客车撞成重伤,大客车逃逸。对于吴某的伤是否算工伤,企业与他之间产生了争议。吴某表示,自己应该是8点上班,自己出事时是7点50分,自己距离上班的地点不足1000米。自己骑车的路线也是平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随后,铁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吴某在上班的路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3
受伤前没合同属工伤
董某在一工地干活时,不慎从几米高的地方摔下导致大腿骨折。董某出院后,与雇主在事后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对此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尽管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摔伤仍属工伤,建议双方从实际出发尽快达成补偿协议。
温馨提示 准备工作受伤也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都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