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辽宁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直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辽老发[2006]3号)。
《意见》明确提出,移交离休干部单位要一次性向接收单位支付5—8年的离休干部统筹项目外的各项费用(含医疗统筹金、地方补贴、取暖费、特需费、公用经费等)。《意见》要求,移交单位要按协议将拖欠离休干部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彻底清理,协议中未明确的费用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承担。《意见》规定,移交单位要与接收单位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材料的整体移交,接收单位要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社会化保障,并做好“一次性预期收费”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