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失业农民工拟享生活补助
破产企业强制清偿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挪用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统筹基金起付费拟大幅提高
晨报讯(记者 姚远 邢世伟)沈阳市正在酝酿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线标准。
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
医保报销额度有望提高
2001年发布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提到,“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是26000元”。此后几年,沈阳市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先后对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两次大幅度调整,先是调整到39000元,又调整到现在的55000元。
而《草案》中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了明显提高———“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2006年沈阳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19812元,按此规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最高限额)应在8万元左右。
沈阳市劳动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这次《草案》中没有像以前规定的那样,明确“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是55000元”,而是“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作为标准,主要是为以后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再次提高作准备的。
“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员医保报销的额度在今后的几年里,有望随着沈阳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该负责人分析。
统筹基金起付费拟大幅提高
该《草案》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的起付标准提高。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来确定。
2006年沈阳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19812元,按照此数据,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的标准应该是1981.2元左右。
而目前沈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院500元,其他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到医院看病的门槛费提高。”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分析。
据其介绍,所谓统筹基金起付费,就是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报销后自己承担的费用。举个例子,比如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后,医保应该报销的费用是3000元,那么参保个人就要自己缴纳其中1900多元的起付费,而统筹基金只支付剩下的1000余元费用。
“医保报销的费用主要来自统筹基金。”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一些参保人员小病住院和小病去大医院看病的情况。”
医保报销额度变化
2001年
26000元
调整
39000元
现在
55000元
如按2006年工资计算
80000元
解释: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最高限额。2006年沈阳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19812元,按此规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最高限额)应在8万元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其他等级医院
300元
二级医院
500元
三级医院
800元
如按2006年工资计算
失业农民工拟享生活补助
《沈阳市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 姚远)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工作满一年,单位给缴纳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失业后将有望得到一笔不菲的生活补助。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已经酝酿许久的《沈阳市失业保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经拟定完成,现已进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农民工失业保险首进政府规章
与目前正在施行的《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相比,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到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
《规定》提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于补助的具体金额,沈阳市劳动部门表示生活补助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等同,可以完全满足农民工的日常生活。
同时,《规定》还提到,对于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破产企业强制清偿失业保险费
《规定》的又一大亮点是对于破产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
《规定》中提到,破产、关闭企业不能因为破产拖欠失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从资产变现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一些小企业,个别老板破产后欠缴失业保险,导致员工的权益不能保障。”沈阳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规定》还要求,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挪用
《规定》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对于基金的利息,《规定》中明确规定,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将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将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中。
《规定》强调,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发表意见方式
两部法规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日前将意见送(寄)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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