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明年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
 |
 |
| www.LN.XINHUANET.com
2006年12月22日 09:14:36 来源:辽西商报
|
本报讯 刘丹、特约记者苏秀娟报道:12月20日,记者从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葫芦岛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葫芦岛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42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2元。
调整后,市直、连山、龙港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2元。
据介绍,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待遇的标准和期限,故继续执行原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6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据介绍,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
|
①
|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②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③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