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鼓励合法运输,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治超长效机制,确保高速公路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2008年1月23日零时(以车辆出口交费时间为准)起,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辽价发 [2008]6号)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如下: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收费额计费尾数取整为“5元”或“10元”。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