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低保标准从260元上调到300元,3月1日实施新标准
4月1日前其他地区执行新标准,拨打本报热线024-96006咨询相关政策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上调约15%,预计4月1日前全省各市县按具体涨幅标准开始实施。
沈阳市将于3月1日在全省率先实施新标准,月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都可享受低保待遇。
昨日下午,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志敏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对辽宁省城市居民低保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如果您对低保政策还有疑问,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006,本报将请民政厅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现在,沈阳市260元的低保标准是2006年调整的。周志敏表示,经过调查和评估,这次沈阳市要提高40元,全省普遍将要上调15%,个别较低的低保标准会超过这个比例,例如个别县乡还有1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次将按照所在地的物价情况,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调整,最多会涨30至40元。“现在全省对低保户人员进行普查,有些符合标准的居民要纳入进来,辽宁省低保户对象总数会略有增加”,周志敏介绍。
此次大连的低保标准由280元涨至320元,还是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城市。周志敏解释,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城市居民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保障就要相对高一些。
全省现有低保边缘户30万人,这些人群主要享有医疗、供暖、教育等三项专项救助。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省民政厅在2008年工作安排上,将要把低保边缘户纳入参加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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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虹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