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提倡“和为贵”
市法院出台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
5月17日,市法院出台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民告官”和为贵。协调和解作为一种制度在各类行政案件中大量适用,这在辽宁省尚属首次。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诉行为是行政裁决、处理、补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赔偿内容的;被诉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依法难以判决支持,但有合理因素,有协调可能和必要的;其他适用协调和解的情况。
市法院相关人员强调,该项制度适用于市、区两级法院,和解协议一般应是即时履行的,以真正做到化解争议,案结事了。
案例一
护校毕业不发证
周某等15人从某护校毕业,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却没有给她们颁发护士证。2006年12月4日,周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院认为,被告不予颁发护士证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向被诉行政机关宣讲法律,积极做协调工作,得到其认同。在一周内,周某等人就拿到了护士证。2007年1月23日,周某等人撤诉。
法官点评:通过对本案的协调处理,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又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矛盾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得到化解,同时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
没产权证动迁不安置
马某居住的房子在2000年被拆迁,但他因只有户口,没有产权证,无法得到安置。马某将作出不予安置决定的房屋裁决机关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驳回马某诉讼请求,马某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法官考虑马某虽然不符合安置条件,但其妻子有残疾,本人工作又不稳定,生活上的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安置的请求又存在合理性,法官遂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最终房屋开发公司补偿马某5万余元,马某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在审理拆迁裁决案件中,积极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使生活的确存在困难的无产籍房主尽量得到补偿。
案例三
违反程序越权强拆
2000年,高某等7人在承包地上自建起房屋。2004年12月,某部门将该处房屋拆除。高某等人将该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该部门实施强拆行为超越管辖权,且并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但驳回其赔偿请求。高某等人上诉至市法院。二审期间在法官主持下,该部门向7名当事人给付拆除房屋补偿款220余万元。
法官点评:在审理诉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涉及对房屋赔偿问题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使被拆除房屋的原告得到合理的补偿。
(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