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n.xinhuanet.com
 频道首页 | | 旅游在辽宁 | 专题集粹 | 记者专栏| 政府在线 | 时事点评 | 健康人生
   杰出人物 | 证 券 | IT互联网 | 关注就业| 流行时尚 | 房产天地 | 汽车世界 | 分社简介


2004/12/23  

   政府的“清欠”行动,媒体的集中宣传,为民工讨回了部分工资。但值得深思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来仍然有增无减。据有关权威机构的统计和分析,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数额,1999年大约是360多亿元,而2003年已高达1000亿元,拖欠工资的企业也呈增多趋势。这说明,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不能仅靠突击式、运动式的做法,而是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此外,除了在民事、劳动行政法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外,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加强在刑事方面的调整力度。

特别声明: 新华网“焦点网谈”栏目的文章均为独家专访,任何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未经新华网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

联系电话:024—23828522
     024—23828523

E-mail:lnwork@xinhuanet.com

新华网辽宁频道  策划:辽宁分社总编室  文字:姚剑锋  编辑/制作:张英威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能否刑事认定  

沈阳一农民工因讨工钱被砍致死
  东北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高艳军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的故意,且经他人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的,被拖欠人告诉的,应当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他认为: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故意,即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应当给付劳动报酬且具有给付能力而拒不给付,而"恶意"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表现。现实中,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表现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外出逃避,拒不支付;有的是不承认拖欠了他人的工资;有的是虽然承认了拖欠工资,但以种种理由无限期拖延支付等等。如具有上述情形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不支付他人工资、而意图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因此符合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恶意拖欠的工资在拖欠人与被拖欠人之间是一种保管法律关系。

  保管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拖欠的民工工资虽不属严格意义上的被保管物,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民工和用人单位(或称为包工头)之间并无严格的劳动合同,有的仅仅是口头协议,当民工付出劳动力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民工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实际上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无故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对他们而言除了等待之外,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民工和用人单位就拖欠的工资之间已经脱离了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关系。用人单位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对民工工资的持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和管理,而这一"持有"或"管理"正是我国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罪中所约束的"代为保管"之行为,这种"代为保管"的行为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之一。

  最后,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被拖欠人的工资,且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即符合了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中,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往往是多次催要工资,讨薪之路有的长达数年,尽管如此,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还是不能将本属于自己的报酬拿到手,而其中的原因就是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称为包工头)恶意拖欠,拒不支付民工工资。此外,被拖欠的工资虽然从民工个体看并不多,但从所拖欠的民工整体看,数额就很大了。

 
  完善制度能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农民工简陋的生活条件

  一可以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东北大学劳动法学专家赵凯说,对直接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法,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有的国家甚至把它推崇为"第二宪法",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既没有在制定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地位和影响力。而且,现行《劳动法》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很难具体实施和操作,力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赵凯认为,如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只是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显得苍白无力,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解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并尽可能方便打工者,才能有效避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可以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赵凯认为,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除了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部分企业主道德素质低下或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与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艰难也有很大关系。

  据一些地方的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约有70%左右是因为亏损严重,无法发放工资。所以,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有必要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即成立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等方面组成的工资保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向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工资保障基金;如有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便从基金中先予垫付,以后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

                                      
  健全管理而避免突击  

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当其冲

  除了法律能对解决民工工资问题起长效作用外,健全完善管理也很有用处。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王元认为,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

  他说,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肩负着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责,是维护包括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对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许多地方的劳动监察机构都设在劳动局内,而且人员编制很少,全国仅有劳动监察员4万名,与上千万个企业相比,形成数量上的巨大反差,使劳动监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因此,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全程"监管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在管理上还要健全市场准入、逐出机制。沈阳市就业服务局外来劳动管理部部长王道平说,对进入市场的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严加控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企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以外,应将其不良记录锁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或给予制约;对其中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收回生产(施工)许可证等,将其逐出市场。

  他认为,许多企业之所以一再拖欠民工工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样做的利益大大高于需要付出的成本;健全市场准入、逐出机制,使它们得不偿失,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愿意铤而走险呢?(完)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Email:lnwork@xinhu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