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情权不需要达官恩赐 |  |  | | | 新华网辽宁频道 ( 2003-05-06 15:33:42) | | |
记者魏运亨
最近,听一位同事说起这样一件事:我省某市年初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新华社记者紧急采访,在第一时间向中央领导发了内参稿件。这本来很正常,无论从新华社职责作用来说,还是从中央相关文件来讲,都无可指责。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市里某主管领导在看到内参后竟然让相关单位追查是谁向记者提供了情况。 这位同事很气愤地问:这个领导怎么如此无法无天,竟敢压制他人向新华社记者提供相关信息?
其实,这类事情早已不是个别的了。西南某省的一项民心工程造假严重,也是新华社记者通过内参予以披露,结果该省某部门竟以组织名义发公函,称"报道严重失实"。最后,在有关调查人员大量的照片、录音、录相铁证面前,告状者才不得不认账;更有甚者,央视《焦点访谈》的记者在某地采访后,地方官员为泄私愤,竟诬告"记者是让被采访对象找小姐未果"而改发批评报道的。不少编辑、记者颇有同感,即舆论监督的大环境近年来越来越差。对舆论监督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众所周知,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权都是民主政治下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们受到国家大法的保护。它们并不是某一位达官贵人的恩赐!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一家主流报纸曾因刊登美军在越南战场上的一些情况而被指控为"泄密",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越战牵涉到亿万美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公众有权知获真情,最终是那家报纸胜诉。中国自有中国的国情,不能与他国类比。但笔者认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不违反宣传纪律,中国的新闻媒体还是有权向公众提供他们所关心的信息,有权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监督的。任何领导干部都无权封杀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权阻挠新闻监督权。中国早已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唯我独尊","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的戒律不会再灵了。
为什么某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不愿意、不允许新闻媒体对某些公众关心的大事进行报道呢?或者是对舆论监督口惠而实不至,对新闻批评采取叶公好龙态度呢?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些领导"家丑不外扬",我分管的部门出了事,我捂着盖着,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怎么能让上级或群众知道。正如民谣所云:一级瞒一级,一直瞒到总书记。他们不但要瞒记者,也要瞒上级领导。前些年河南发生过骇人听闻的村干部集体谋杀上访农民,不久前发生过山西矿难隐瞒死伤人数,其根本原因都基于此。还有一种是"怕"字当头,生怕事情披露后引起社会动荡。其实,对这类报道,主流媒体不让发,小道消息遍地走。近日广东一场不大的非典型性肺炎事件,由于主流媒体都不许报,结果上亿条短信和网络消息搅得人心惶惶,不但抢购板兰根和白醋,甚至连米面食盐也告了急。最终还是政府出面,市长讲话,流言无疾而终,恐慌渐渐平息。
怎样有效克服某些领导滥用职权,把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当作自己的一种"恩赐"行为呢?笔者以为有三:一是国家明确立法,使重大消息的披露和舆论监督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二是对领导干部加强教育,让他们学一点大众传播学常识;三是必要时让这些人的嘴脸曝曝光。就象当年《焦点访谈》将山东那位法院院长一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示众一样,看你还狂妄不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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