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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要求开发商须与物业配套方可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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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04日 14:3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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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7月4日消息(记者王炳坤、陈光明)辽宁省鞍山市日前出台规定,要求房屋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且就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须与物业配套方可售房。
根据鞍山市房产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售房资格前,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积雨清运、污水管道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同时,应参考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及服务费用,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在房产部门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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