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解释:新的《起诉标准》旨在重挽救、重教育、重社会效果
不起诉的五种犯罪情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基层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因“家长里短”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办理这样的案件时,什么情况可以调解,什么情况可以不捕、不诉呢?现在,检察官办案就有法可依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
8月15日,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沈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将其作为建设和谐沈阳的一项举措,大胆实践,已对一批类似案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一批轻度犯罪嫌疑人受益
这位负责人说,“五种情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延伸,重教育、重挽救,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内涵,也明确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她说,近几年,沈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进行大胆实践和有益尝试,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落到实处。在沈阳,一大批与“五种情形”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受益,未被起诉。如:去年,驻沈某高校学生在自习室里一时起意,盗窃同学书包的现金。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这名学生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保留了她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
(记者
伏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