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
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将立法
有网友提出,最好把《意见》提升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
刘丹华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所以现在没有法律法规不能设立行政处罚。我们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但是有一个好消息,现在《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已经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因携带乙肝病毒被解雇可申诉
有网友提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拒绝招用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刘丹华说,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得将乙肝纳入体检
刘丹华指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的从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规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
有网友提出,按国外通行的做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乙肝的检测,在体检中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体检结果应直接寄送个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订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