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赃款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