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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泄洪区修坝建楼招官司


新华网辽宁频道( 2005-02-03)
来源:北方热线


核心提示

    几幢高大的建筑物矗立在辽河的行洪区(民间称泄洪区)内,两米多高的大坝拦腰将这些建筑物及里面的高秆作物围起。世世代代生活在行洪区两岸的村民日夜担忧着自身的命运和安全,因为一旦洪水来临,行洪受阻,直接危及的将是两岸的国堤和整个辽中县城。

    对于这些建筑,村民们认为修建方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洪法》的,但辽中县水利局解释为只是想利用行洪区内的荒废地。不久前,村民们把辽中县水利局告上法庭。2004年12月6日,一审败诉的村民们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晓东,辽中县城效乡团结村村委会主任。从2001年上任的第一天开始,关晓东的心里就一直未曾平静过。和关晓东一样,同样心难平静的,还有团结村的全体村民。2005年1月21日,辽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3个月后,关晓东和数位村民再一次站到辽河行洪区的大堤上,遥望已结冰的辽河,回想起水利部门的做法,村民们依然不能理解。一纸合同卖了土地

    72岁的孟昭田,是村里的名人。这位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有着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是村里少数几个说话权威的老人。1995年10月22日,孟家村(团结村前称)签署“卖地合同”的前前后后,依然清晰地保存在孟昭田的记忆里。

    1995年10月21日晚上,当时的村支书孟宪锋召集十几位村民开会。在会上孟宪锋说,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要到咱们村里搞承包、建开发区,相中了村旁辽河行洪区里的2000多亩河滩地,想在里面搞养殖。

    服务站主任白年胜表示,村民在地里种高秆作物是不允许的,根据上面的意思,这块地早晚是要被没收的,但考虑到农民生活贫困,就以每亩20元的价格来承包这块地,承包期是20年。

    土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后来,与会的村民们抱着一种感恩的心态达成了协议。在他们眼里,如果不把那些地卖给水利部门,有些不识抬举,最后可能会连每亩20元的补偿也得不到。

    1995年10月22日,村支书孟宪锋代表村委会与白年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承包在辽河河套内的1900亩土地,期限为20年,约定每亩承包费20元,承包方不得出卖土地使用权。村民感觉上当受骗让村民想不到的是,一年过后,村民们并没有看到水利部门建的养殖场,相反却听到了一条爆炸性的消息,水利部门要将那里的地以每亩130元的价格转包给农民,而且允许农民在此种植高秆作物。

    “当时,我们都傻了,有一种被骗的感觉。”村民王振伏回忆道。“这不是利用职权欺骗农民,转包土地牟取暴利吗?”顿悟后的村民们愤愤不平。在此期间,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又在行洪区里建筑多处永久性建筑物;又以防洪为由在行洪区拦腰围起一道防洪堤,以保护里面的建筑物和那些耕种的高秆作物。

    熟悉相关法律的村民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洪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辽河行洪区距离孟家村只有500米。一旦洪水来临,被新堤阻挡,无法畅通,势必会因水位升高冲击行洪区两边的国堤。而一旦国堤决口,孟家村将会第一个被淹没,随即就是近在咫尺的辽中县城。”村民们说道。

    在村民周玉洁并不久远的记忆里,1998年的洪水仍让她心有余悸。当年,辽河暴涨,辽河行洪区行洪不畅,洪水直逼国堤,村民整天整夜吓得不敢睡觉,许多人没办法,只好拿着值钱的物品跑到大堤上住。

    好在后来洪水退了,可村民们却由此落下了心病。村委会状告水利局更让人意外的事发生了。200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们在村委会发现了一份令人瞠目的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地写着,甲方孟家村将外滩地1000亩转让给乙方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永久使用,每亩240元,一次性付清24万元。签订时间是1996年3月2日。

    “永久使用?”这意味着村里的那块地被卖给了人家,村民异常愤怒。2004年2月,孟家村委会经全体村民大会研究决定,以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违反《行洪法》和《土地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22日和1996年3月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将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还给原告,拆除行洪区内的建筑,并确保村民在汛期的安全。

    对此,被告辽中县水利局技术服务站认为,当年,他们与孟家村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响应中央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发荒地,经平等协商签订的,目的是不让河滩地闲置,造福一方。而被告在行洪区建筑的永久性建筑,原告当初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或加以阻拦。

    2004年10月21日,辽中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原告辽中县城郊乡团结村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于12月6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水利部门自有解释对于在行洪区建永久性建筑和种高杆作物一事,辽中县水利局的副局长信国儒和王长安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一番解释。

    多年从事水利和防汛工作的信国儒认为,辽河堤属于50年一遇的标准。在不发洪水的时候,在行洪区搞一些开发是必要的,种植高杆作物也未尝不可。之所以在行洪区建那个防洪堤(信副局长称之为热水堤),其目的也是为了在汛期保护这些投入巨资的耕地不受洪水的侵袭。

    另外,当初白年胜代表节水技术服务站去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时,行洪区里的那些地还是河滩荒废地,是他们的积极改造,才有了现在行洪区里的千亩良田。

    对于信副局长的解释,团结村村委会向记者提供了1983年的土地台账,里面清晰地记载着,早在20多年前,行洪区里的地就已经被当地农民耕种,而并非什么河滩荒废地。而对于建在行洪区内的永久性建筑是否违法,新上任不久的王长安书记则表示还没来得及到实地去,所以并不知情。

    在村民提供的1996年3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上,明确地写着“永久使用”4个字。村民们认为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违法,对此信国儒副局长并不认同,他认为当初白年胜签这份合同时,是有30年承包年限的,绝非永久使用。

    信国儒副局长的解释并没能让团结村的村民信服。村主任关晓东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995年签那个20年承包年限的合同时,每亩地是20元承包费。而仅隔一年,再签的转让合同,每亩地的承包费却高达240元。这个天壤之别的价格差距,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得通。那就是第一个合同有年限,而第二个合同是“永久使用”。政协委员关注此案李文学,辽中县政协委员。2005年1月6日,在辽中县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上,李文学郑重地交上了亲自调研写下的提案,建议辽中县法院对农民土地案件尽快解决。在李文学看来,辽中县法院驳回团结村的诉讼请求不妥。

    辽中县水利局节水技术服务站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之规定,在承包的土地上,利用职权之便随意建造房屋、防洪堤、制池、架电线等诸多永久性建筑,违法改变合同约定的创办种植、养殖场用途。

    而且擅自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种植高杆作物,从中牟利。此外,自从199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洪法》颁布施行后,国家对河道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一份合同,两处违法,却依然能继续生效,这是李文学疑惑的地方。而对于村民们的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面对村民们和水利部门截然相反的说法,法律将会做何结论,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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