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凤城市人民法院对造成18人死亡的“6·13”特大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司机马述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月13日23时20分,丹东东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马述斌驾驶辽 F-71803号“金刚石”牌大客车载客31人由沈阳开往宽甸满族自治县,途经凤城境内铁长线258 K m+900 m处时,由于弯路超速行驶,在危急关头,马述斌未采取减速措施,致使车辆横向冲向公路左侧爱阳镇西桥下,倾覆270度,造成车内乘客18人死亡,包括马述斌在内的13人受伤,车体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述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述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弯路超速行驶,临危未采取减速措施,致使车辆倾覆,造成18名乘客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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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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