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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行政惩处细则 谁下“罚款指标”撤谁职


新华网辽宁频道( 2004-11-12)
来源:沈阳晚报

 
    11月11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将针对乱收费、权利寻租、做假账、私设“小金库”等财务收支违法行为制定行政惩处“细则”,以保证政府机构清正廉洁和依法行政。目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就《辽宁省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惩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公物“借用”半年以上要挨罚

    据介绍,省政府制定“惩处规定”的目的是加大对财政收支方面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惩处规定”提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含挪用公共财物归私人使用6个月以上)的行为将受重罚。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者,将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罚款下指标,责任人员要撤职对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要求,“处罚规定”提出:政府机关如有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行为,责任人将被降级或者撤职。如有单位不顾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已降低标准,仍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责任人员将被“记大过”。

    “处罚规定”强调,对于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行为,责任人员将被降级或者撤职。

    单位做假账,领导罚两万

    对于账外账、记黑账等做假账行为,“惩处规定”明确了处罚标准。

    没有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有上述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对单位可处最高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最高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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