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如果要在辽宁省内开办连锁药店,其直接经营的门店必须达到20个以上,否则,不能称其为连锁药店。昨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刚刚下发的《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此标准适用于新开连锁药店,在此之前就已开业的连锁药店按照原标准执行。
据辽宁省药监局市场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以前的标准,10个经营门店就可以开连锁药店。而新标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构成,且其直接经营的门店需达到20个以上,且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求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据介绍,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另外,新标准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治疗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关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