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四海工程部前身系总参工程兵工程建设总局。因军队建设的需要,成为整建制移交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的大型国有建筑企业。
1988年至1998年十年的军旅生涯,四海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辗转于祖国的万水干山。从两弹基地到康藏公路,从地下长城到援外筑路,四海人以军人的魄力和胸怀,迎来一个又一个挑战,以智慧和汗水铸造了一座又一座丰碑。1999年四海人响应党中央号召脱下军装告别军营加入到共青团这面大旗的麾下,投身到经济建设的滚滚洪流中来。正在四海人以诚实的信用,进取的精神,昂扬的姿态再铸一个全新的社会型企业时,被一个骗子以欠其工程款告上法庭。
假案的由来
1998年初,杨德钦刚刚担任沈阳四海工程部的法定代表人,就被自称是河北省曲阳县恒美雕塑厂厂长的李永良起诉欠其工程款9.4万元。而事实是,沈阳四海工程部与沈阳迎宾馆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将其中的毛石装饰部分分包给曲阳县恒美雕塑厂,并正式签订了造价为25.7万元的合同。合同规定恒美雕塑厂进料50%后四海工程部付款30%。按合同规定,四海工程部已及时支付给其预付款6.2万元。但恒美雕塑厂在履行合同期间将工程一拖再拖,最后迎宾馆以四海工程部不能按期竣工为由与"四海"终止了合同。李永良掏了国有企业的地沟后遂与这家宾馆就同一工程签订了合同,工程完工后与迎宾馆结算了35.9万元,结算的35.9万元工程款包括四海工程部施工的毛石部分。按理李永良应无条件的将四海工程部支付给他的6.2万元预付款全部退回,并赔偿其违约损失。但李永良却一箭双雕,私刻了一个假公章,造出一个假营业执照,将匹海工程部告上法庭。
1998年11月2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沈阳四海工程部败诉,判令给付原告恒美雕塑厂57095.5元欠款。对此裁定四海工程部不服,遂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此判决书更正的欠工程款为57060.5元,比原判决只少了35元。四海工程部不服中法的二审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11日支持了这个案件的申述并提起了民事抗诉。抗诉书道:"本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子2001年1月2日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封《关于补充抗诉意见的说明函》,文中写到:"一二审判决本案定性为工程款纠纷有误。被申诉入河北省曲阳县恒美雕塑厂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无权向沈阳四海工程部主张工程款。"
2001年5月22日,沈阳市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两极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被告与某宾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已主动放弃了原审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订销合同,两份合同为同一工程。原审原告已履行与该宾馆签订的合同,工程已结算完毕,再向原审被告索要工程款,其行为属民事欺诈。因此在2001年7月27日的
"沈河民再处字第47号"判决书中,驳回了"曲阳县恒美雕塑厂"的诉讼请求。李永良不服又刻了一枚假公章向市中法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四海工程部找到裁定本案的法官陈青质询,原告李永良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已触犯刑法,是否应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陈答说她是搞民事的,不懂刑事,愿意告自己去告吧。而国家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及经济纠纷案件时,如发现有触犯刑法的应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再次重审,定案是李永良私刻了"河北省曲阳县恒美厂"的公章,并以该厂的名义起诉原审被告偿还工程款。现河北省曲阳县恒美雕塑厂表示,该厂从未起诉过沈阳四海工程部,同时表示不起诉四海工程部。故本案无原审原告终结审理。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日下达了沈河民再初字第14号裁定书,裁定为"本案终结诉讼"。一场官司兜了那么大的圈子后才真相大白。
究竟是谁在违法?
一个原本清楚的案件,居然能使一个私刻公章的骗子,在法律面前屡屡胜诉。这是为什么呢?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常识,是法官开庭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庭上,四海工程部再三提出请办案法官刘庆友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营业执照等请求,而法官却置若罔闻,在未弄清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认定四海工程部违约。裁定四海工程部败诉。
二级法院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过程的一系列行为更是闻所未闻。此案一开始,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前下了一个(1998)沈经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存款1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这个恶意的裁定给杨德钦个人造成严重的名誉及精神损害。作为法院的执法者应十分清楚企业是国家的,即使欠钱也是企业欠的,冻结个人财产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诉前保全,也应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及担保单位,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然而,这个诉前裁定是一个假公章申请的诉前保全,也没有提供任何财产担保,没有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也没有担保单位公章,就是这样一个错误的裁定,导致了错误的执行。1998年2月13日早7点左右,一群人以查水表为名骗开了杨家的门,其中有两人是法院的办案人员,他们试图强行查封杨的个人财产。
中法二审结束后,沈河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开始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时国家最高法院1999年8月下发明传电报,明确指示,军队企业正在向地方移交过程中,经济纠纷暂时中止审理,执行案件暂时中止执行。沈河区人民法院无视最高法院规定,竟要拘留法定代表人杨德钦并办理了拘留手续。无奈中,杨个人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法官才罢手。同年的9月27日他们又非法查封了杨的个人房产。几年来,杨一方面搞经营,一方面又逃避被抓,被逼的不敢回家。只好放弃企业的正常经营,用大量的时间购买搜集法律书籍并研读中国法律,为此写出几万字的情况反映。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企业家不搞经营而去研读法律也是无奈之举。
企业灾难远没结束
本来案件经检察机关向省高法抗诉后市中院重审,给弱不禁风的国有企业带来一线曙光,然而这个假案转到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后却迟迟不予办理,后来才明白,原来是负责本案的法官想给他的亲属揽点建筑活儿做。案件在这位法官手中一直拖了八个月,四海工程部将此情况反映给市中院审监庭长刘宾,刘宾后来把这个案件调到自己手中直接和杨谈,还是要点工程活儿。一个施工企业,揽活儿也很困难,没有活儿干职工开资都成问题。由于没给刘宾活儿干,使案子一拖再拖。又过了一个月,四海工程部只好妥协,给刘宾一栋5500平方米住宅楼的施工任务。2000年9月底,刘庭长来电话说给杨德钦介绍一个法院特有实力的人,让杨招待一下,在饭桌上刘介绍另一位中级法院的女处长陈秀芹,并说工程活儿是给她要的,席间也谈到了正在申诉的案子。这位女处长说:"只要活儿给我们了,案子没问题。"大约又过了一个月,四海工程部自己投资开发的住宅项目准备开工时,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宾带来了女处长陈秀芹和她的丈夫,又提出想多要一栋楼的工程。四海工程部没同意。案子结果又一次被拖下来。
自从1999年11月检察机关抗诉转到了中院审监庭近一年后,企业像面团似的被揉来揉去,不给活儿就拖案子,无奈只好又答应给他们一栋5500平方米住宅楼工程。2000年10月,四海工程部与季某(沈中法陈处长之夫)的一个既无执照、无资质又无设备、无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四无游击队"签订了一个工程承包协议书。
工程被卡去了,案子却没审,原因是怕四海工程部不给钱。这本来从一审就应该查明的欺诈案件,却又被法院的审监庭折腾了两年六个月。这期间,请庭长吃饭、洗桑拿、按摩等,耗费了企业的大量钱财。这位庭长一会儿说案子难纠正,要得罪很多人,一会儿又说审理此案的是个书记员,没有资格开庭审案。为了找个有开庭资格的法官,又要去5000元,至今没有收据不能下账。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这两栋楼应在2001年8月30日交工,而实际却在2002年5月2日才基本完工,拖期近9个月。不仅如此,季某至今不交工程档案,工程至今不能验收,已购楼者不能办理产权证,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办理,造成投入的建设资金无法收回。极大地影响了四海工程部的信誉与发展,延误了小区居民办理入住手续。同时,住进这个小区的居民办理不了户口迁移,也影响入学的孩子正常入学。几个冬季,由于不交采暖分箱的钥匙,企业只好撬开全部供暖分户箱168个,经济损失很大,严重损害企业名誉及居民的正常使用。刘滨等通过办案的手段卡去工程任务后,他们承建的工程不但不能交工,反而无视国法,雇佣了50多人阻止售楼,使投入的近千万资金不能收回。企业停止运营,300多名退休职工每月只能拿到350元生活费。这样的经营环境、法制环境无法使企业立足,四海工程部呼吁对枉法、违法、以权谋私者给予党纪国法的惩处,还企业一个安稳的发展环境。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陈秀芹雇佣多人围堵住宅小区及销售处的情况下,四海工程部将刘宾、陈秀芹所为书面反映给了沈阳市委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各主要领导也曾批示沈阳市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宾、陈秀芹为逃避责任欲盖弥彰,以陈的丈夫季世成的个人名义将沈阳四海工程部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7月19日查封了四海花园商品楼,商业网点605.51平方米,住宅7套,1004.76平方米,总价款5
757 055元。
一家国企在企盼司法公正中呻吟……(作者:铠虓)
谁给企业公正的生存空间
本刊评论员
任重
一桩假案历时四年经过七审,把原来正常经营的一家军转民建筑企业--四海工程部拖到非常尴尬的境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搞得有家难回,东躲西藏,无法集中精力经营企业,而被官司拖累应付诉讼,公司2000多员工长期得不到工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国家税收损失500多万元。企业到了破产的边缘。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海"案源于一枚"大萝卜公章"。一个原来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骗子何以兴风作浪,拉法律大旗做虎皮,在庭审中胜诉?如果都像本案中个别法官那样去办案的话,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公正可言?如果一个企业不仅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运营,还要去面对整日的法律诉讼,而这些诉讼是人为地加在其身上的。这种处境,企业生存都成问题,还何谈发展呢?如果企业都处于这种境地,遭受个别蛀虫的吃拿卡要,谁还敢到这样的环境投资?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区域经济中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振兴东北已经成为共和国的国策载入史册,欲达振兴的目的,就要创造一种有利于人才生长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究竟谁给企业公正的生存发展空间呢,说到底当然是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法律、纪律的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然而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各个机构、机关、部门又是这个环境的一个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这个环境的质量。现实中受到这种不公正影响,甚或被挤垮、压塌的企业何止"四海"一家?"四海"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不能因为个别蛀虫而破坏了我们的环境建设;不能因为几个败类而毁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更不能无视企业的利益,而最终断送了振兴经济之大计。
法律本来是严肃的,执法者就应抱着严肃的态度,可是令人困惑不解和非常遗憾的是,"四海"案中的个别法官手中的天平倾斜到黑暗和邪恶一边,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干扰企业合法经营,甚至明目张胆吃拿卡要……这样一种虎狼之境,谁还能进来投资经营?把投资者搞垮了、吓跑了还怎样招商引资?招不来商、引不来资还枉谈什么振兴辽宁、振兴东北?这种与当今市场经济大相径庭的行为,这种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丈明、物质文明极不和谐,甚至背道而驰的做法难道还要任其继续下去吗?"四海"案决不可小视,也不可孤立看待,它足以引起各级党组织、各级人大、政协、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法律和纪律等监察部门的重视,应该把它作为牵动振兴全局的案件来对待,万万不可忽视振兴东北的软环境建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严肃指出:如果不能杜绝司法行为背后的"关系"、"人情"、"金钱"因素,就无法避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会荡然无存。他认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加强法院改革,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必须营造一个民主、法治、宽容、安全的司法环境。而"四海"案牵扯的四海工程部这个曾经有过辉煌业绩的国有企业,非但没有得到法律的公平安全的环境,却遭到了个别法官带来的肆意蹂躏和践踏,法律在个别人的手中俨然变成了为自己渔利的大网,想捞就捞,捞的越多越好。人所共知,企业是搞经营活动的,企业的领导型人才、经营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又都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宝贵人力资本,而"四海"案中的主人公,一个领导者、管理经营型复合人才却被飞来横祸--一个不该发生的案件所纠缠、所羁绊,身陷官司带给他的法律陷阱,逢人不谈经营企业之道而大谈如何打官司。一个企业的经营者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整天研究法律,精力完全被牵扯到了诉讼官司中去了。好端端的企业被本应该让它信任的"法官"给拖垮了,好端端的经营人才被本不该他钻研的法律条文逼成了穷于应付官司的"律师",国家的大法典、各种法律条文很多他都能倒背如流,简直达到了如醉如痴的地步……试问:正义的人们,谁会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呢?谁不会为企业的这种境遇抱不平?这种对企业,对人才挖心掏肺的坑害实在令人痛心,如果是你身处其境,又将如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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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其乐陶陶 2004-07-14
14:53:08.0)
一个原本清楚的案件,居然能使一个私刻公章的骗子,在法律面前屡屡胜诉。这是为什么呢?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常识,是法官开庭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庭上,四海工程部再三提出请办案法官刘庆友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营业执照等请求,而法官却置若罔闻,在未弄清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认定四海工程部违约。裁定四海工程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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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国家 (2004-07-14
15:08:06.0)
你既然是团中央的企业,那你的团中央到那去了,团中央下面还要团省委、市委,应该是你厉害,而不是他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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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qvb( 2004-07-14
15:22:49.0)
一枚"大萝卜公章"。一个原来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骗子何以兴风作浪,拉法律大旗做虎皮,在庭审中胜诉?如果都像本案中个别法官那样去办案的话,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公正可言?如果一个企业不仅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运营,还要去面对整日的法律诉讼,而这些诉讼是人为地加在其身上的。这种处境,企业生存都成问题,还何谈发展呢?如果企业都处于这种境地,遭受个别蛀虫的吃拿卡要,谁还敢到这样的环境投资? |
·作者:经典咖啡 (2004-07-14 15:55:20.0)
如果不能杜绝司法行为背后的"关系"、"人情"、"金钱"因素,就无法避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会荡然无存。 |